(琼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海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任务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海南省人才奖。海南省人才奖分设“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
第三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3年评选一次,其他人才奖每2年评选一次。“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人,“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90人,“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0人,“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人,“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人。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四条 海南省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对象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但必须在我省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满2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不受此限。
第七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授予为我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或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取得突破性、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
(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取得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工作中,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在我省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解决了关键性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或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核心完成者。
(四)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市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五)在推进旅游产业改革创新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旅游规划策划、项目开发、宣传营销、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新业态培育以及通过旅游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六)在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取得重大成绩,作出突出贡献,为同行所公认,在国际或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应用推广和带徒传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在国际性和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6名,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国家级奖项,或公认有绝技绝招者。
(八)在建设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领办和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及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社会服务工作中,积极开展专业研究,探索创新工作模式,提供优质社会服务,并在重大社会事件中发挥突出作用,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授予在我省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创办科技型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型人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者。
(二)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第九条 “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授予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并是国家科技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获国家发明专利三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享有较高声誉,并是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其他社科类国家级奖的主要获奖人;或是省部级优秀精神产品奖、社科类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在国家核心期刊或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3部以上有较大理论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的作者。
(三)在承担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获得国家同行业最高奖项,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并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并是创建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或是省部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或是国内知名的优势学科的带头人。
(七)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经同行专家确认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并已被采用和证明可成功地治愈该领域疑难、危重病症,或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省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是省级学科带头人,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盛名的人员。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成绩彰著,对我省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国家专业最高级别奖的主创、主演、主编(导),或省部级成果奖两项以上的主要获奖人,其中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三等奖独立完成人。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培养出3个以上获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亚军的运动员或运动队,为我省体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第十条 “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授予我省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分为“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和“海南省技术能手”等奖项。
(一)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有突出贡献高级技师”奖:
1.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先进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省内或国内产生重要影响者;
3.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4.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者。
(二)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奖:
1.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2.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县或省内产生重要影响者;
4.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5.申报前曾两次获得“海南省技术能手”称号者。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海南省技术能手”奖:
1.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高超技艺或总结出具推广价值的先进操作方法,并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2.获得上一年度省级一类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竞赛第一名以及在国家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3.在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技术攻关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4.在开发、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5.申报前曾两次获得市县或省行业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十一条 “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授予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强,能积极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流通,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中介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能解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长,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民技术员或能工巧匠。
(四)在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就业、旅游、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提供优质服务,且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服务型人才。
第十二条 “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授予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系统的职业培训或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职业水平证书,在我省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教育辅导、卫生服务、司法矫治、社区矫正、人口计生服务、婚姻家庭服务、职工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青少年服务、残疾人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基础,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在全国、全省同行中有较高声誉;公开出版过有影响的个人专著,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不含专业学会和研讨会)以上的奖励;独立完成或主持完成国家级、省级课题的研究项目,成果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者。
(二)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熟悉社会工作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凝聚队伍、创新模式,在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开发、培养、选拔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教育与研究人才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者。
(三)坚持助人为乐,在社会工作一线服务领域长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者。
(四)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较高,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授予在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工作满10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在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生产、经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一线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突出的工作业绩,在本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并得到群众公认者。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并作出突出贡献者。
(四)热心扶贫开发事业,长期坚持以实物、资金、技术等形式开展扶贫工作,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和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第十四条 “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授予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海外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为我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省份关系,引进国外优质智力贡献突出者。
(二)为我省贯彻落实国际旅游岛建设六大战略定位提出重要政策建议贡献突出者。
(三)来琼创办企业,或在我省各类经济组织中任职,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者。
(四)为我省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往来贡献突出者。
(五)为我省发展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法律、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贡献突出者。
(六)为我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者。
第三章 评选组织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才奖评选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
(一)“海南省人才功勋奖”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海南省优秀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奖”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海南省优秀高技能人才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海南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由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海南省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由省民政厅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六)“海南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人才贡献奖”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七)“海南省华侨华人人才突出贡献奖”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和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海南省人才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各奖项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进行推荐:
(一)各市县党委、人民政府;
(二)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琼单位。
第十七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相应人才奖项的评选工作,分别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考察评审,并负责提出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八条 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确定后,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各奖项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对于有异议的拟奖励人选,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根据各奖项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四章 表彰和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人才功勋奖”为海南省人才奖励的最高终身荣誉奖项,不重复奖励,获奖人选由省委、省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人才奖项的表彰方式及奖励额度由各奖项具体评选奖励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和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荣誉称号人选,优先从海南省人才奖的获奖人选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海南省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海南省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