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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花村村民建设美好家园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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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7 1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完成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建立村级组织议事规则,保障“四议两公开”工作规范、有序运行,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级组织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人人必须遵守。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执行机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承接区党委、区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职责外,村民委员会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区党委、区政府委托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

(三)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村级自治事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研究提出本村经济发展项目、其他自治事务项目及实施方案;

(五)调查核实本村五保低保人员资格,研究提出救济、帮扶款物发放方案;

(六)研究提出村级自治事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提交村党支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集体研究决定,并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村民意见。

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

(二)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实施。

(三)加强过程监控,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对执行中出现与会议决定出入较大的事项,应及时纠正并报告村党支部。

(四)向村党支部报告实施结果,接受检查验收;并向村民、村民代表报告实施结果。

(五)公开执行结果。

村民委员会承接区党委、区政府延伸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应了解项目实施要求,及时报告村党支部,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组织实施。

对区党委、区政府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按要求执行。

村民委员会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财务开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

十一 村民委员会应按规定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村党支部报告公开情况。

十二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分片联系村民,及时了解社情民意。

十三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自觉接受村党支部、村民代表和党员群众监督。

十四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提请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重新审议;对经重新审议后仍维持的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十五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级事务。

十六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七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十八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十九 具有本村户籍、不是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村党支部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二十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推选、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二十一 村民代表对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决议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反映完成情况。

二十二 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一)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五)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八)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  村民代表会议所做的决议、决定,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大多数村民利益和民主权利。决定一旦形成,不得擅自更改。

二十四 村民代表应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带头完成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三节 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十五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二十六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及时报告工作。

二十七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列席涉及村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

(二)对村级各项开支、集体土地征用征收、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三)收集、受理村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定时间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五)对村民委员会不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而擅自决定问题的,可向村党支部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党委、区政府反映,督促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问题。

二十八 村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九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三十 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第三章 村务公开

第三十一条 村务公开坚持群众提、自己定、上级点的原则,做到定题公开和点题公开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 村务公开内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及执行情况;计划生育、低保以及其他惠民补贴政策的落实;重大救灾款物的发放;土地征用、宅基地申报等情况。要把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对年度财务预算及收支使用情况;土地征用及补偿款分配;村级资产租赁资金、期限、缴款情况;工程项目及预决算情况;使用集体经济收益对两委干部及相关人员实行补贴及标准等情况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公布村干部责任目标及廉政承诺内容。

第三十三条 村务公开时间: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予以公布;水电费按水电力部门要求及时公布;村干部责任目标和廉政承诺第一季度公布一次,完成情况年底公布一次;其它项目根据群众意见随时点题公开。

第三十四条 村务公开形式:在村委会及各村小组固定的公开栏公开;短信等新媒体。在公开栏公开的基础上,应在村民代表会和村民会议上进行公布。并设立公开意见箱收集意见、建议,意见箱要注明开启人和开启时间。

第三十五条 村务公开程序:公布项目必须由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在村民代表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财务开支按财务公开程序公开。水电费由水电部门计价,经村委会核定逐户公布用水电量及水电费。

第三十六条 对村务公开栏内各个项目,内容填写要清楚、公正、具体、真实。公开后将公开内容资料存档,会议公开必须有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组务公开参照以上条款进行。

第四章 村规民约

第一节 创建无违建

第三十八条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打击违章建筑工作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村的所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属于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民使用土地,必须经过依法审批。

第四十条 村民对承包土地负有保护责任。应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耕种,禁止在承包土地上擅自建房或搭建其他临时设施,擅自取土挖沙、修建坟墓或将承包土地转为其他非农用途。

第四十一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本村生态文明村建设规划。凡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都应按要求走报建程序,在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规划施工建房。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或改变用途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村民不得强占交通要道、消防通道、河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建房、搭棚,不得在荒山、荒地上建房,也不得在房前屋后乱搭乱建。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民,村委会将在各村公开栏内进行曝光、责令限期改正。村民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包括拆除、清理、恢复原状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自行纠正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清理、恢复。强制拆除、清理、恢复的费用由违法违章的村民承担。

第四十四条 承包土地上的违法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后,该土地可由村集体无偿收回,根据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用途,坚持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的原则,做到拆耕结合、拆建结合、拆绿结合,依法用于公益事业、村庄绿化、村民建房、宅基地复垦等,提升村居整体环境。

第四十五条 对拒不按规定时间纠正或缴纳拆除、清理、恢复费用的违法违章的村民和在强制拆除过程中进行阻挠的其他村民,停止其应享受的村民待遇,并不得列为下届村两委、村民代表候选人及入党积极分子,同时取消先进评比资格。非法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为做好本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效地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四十七条 全体村民应树立卫生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的思想,积极配合村民委员会搞好村内环境卫生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农户要实行门前“三包”:做到污水不乱排;垃圾、杂物不乱扔;杂草、粪土不乱放。

    第四十九条 必须自觉维护道路、水利设施畅通,爱护花草树木:不在路边堆放粪土、乱石、杂物;不得在道路上农作物;不在路肩、路边上种植作物、侵占路面;不得破坏本村绿化造林工程,自觉维护道路两边的一草一木。

    第五十条 各农户必须自觉搞好家庭卫生,做到人畜分离、不得散养禽畜,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不得让畜禽在街道上或公共场所大小便,污损地面,违者责令立即清除,并给予批评教育和一定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应合理设置垃圾筐或包装袋,每天晚上或早上六点以前将各自的生活垃圾打包后,放到指定垃圾箱,不得在半途滴漏、抛洒、吹飘,更不能倾倒在没有设置垃圾箱的地方或河面,由环卫人员统一将生活垃圾清理后运到集中点。 

第五十二条 因垃圾中转站只限接收生活垃圾,对因建房或修缮房屋等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与生活垃圾无关的其他垃圾,各户要及时自行清除,不准和生活垃圾混放,对出现的混放垃圾,环卫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除责令其自行清理,视情况给予50―500元不等的罚款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村委会负责监督本约定的实施,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按本约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三节 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五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促进文明生态村建设,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订本约定。

第五十六条 村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村民尽量不使用塑料袋,每户村民的生活垃圾要自觉放入垃圾桶,禁止随意倾倒垃圾。

第五十八条 实行清洁种养,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化学农药等;有效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

第五十九条 村民要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公共场所清洁,不毁坏一花一木,自觉维护村容村貌。

六十 禁止在河流里用农药或其他药品毒鱼;禁止在河流里用炸药炸鱼;禁止在河流里电鱼。禁止在河流里洗毒性较大的农药瓶,废弃的农药瓶集中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六十一 全村的山林都实行封育管理,对封育的山林严禁采伐、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

六十二 严禁采挖树木、开垦、采石(矿)、采砂、采土;严禁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它管理设施等,如有违反,依照村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十三 本村发生森林火灾,村民应听从村小组长和上级的指挥,积极参加扑火;护林员要认真落实巡山责任,从源头上堵住乱砍滥伐及各种火源的发生,真正把山林管护好,让群众受益。

第五章 附则

六十四 议事过程中召开的会议要安排专人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工作。

六十五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村规民约》规定的内容,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

六十六 本章程由村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六十七 本章程自201591日起实施。如需修改变动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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