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村民委员会的民主理财、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健全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有效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和干部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 村民委员会必须设置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有数名,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实施对村务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二、 每个季度审查收支情况和有关帐目及开支。
三、 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学习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积极参与镇、村举办的业务培训,认真做好对村务、财务的监督工作。
四、民主理财人员的职责。
(一)有权参与制定财务预算计划。 决定分配方案和发展经济项目等重大事项,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参与集体投资基建项目的立项、论证、投标及工程验收工。
(三)参与和监督土地转让、宅基地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
(四)有权根据村民反映意见,对有关人员进行取证核实,弄清真相,向群众作出解释或提交上级处理。
(五)监督集体资金流向,盘点现金存款和审议财务收支数据,并对一切不真实、不符合制度的开支拒绝入帐。
(六)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的结算及经济合同签证、兑现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七)认真做好民主理财日的财务收支审查,监督财务人员定期公布帐目,接受村民监督。
五、民主理财人员本着对村民负责,执行制度,尽忠职守,对完善村务、财务工作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连续三期无故缺席民主理财日工作的,报村民委员会批准后作除名处理。
六、本制度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