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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春社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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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3 15:57

临 春 社

 

临春社区居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事非。

 

第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隐藏赃物。

 

第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拣拾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六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七条 不得在公路上打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八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一条 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社区短期居留的,应向社区治安委员会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按以下办法以处理:

 

(一)    触犯法律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    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居委会批评、教育。

 

第二章 居风民俗

 

第十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六条 不请神弄鬼,不看淫秽的书刊、音像。

 

第十七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环境整洁,不随地倒垃圾,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的地点堆放,如不服从可停水停电。

 

第十九条 服从社区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拆旧翻新,须经居委会批准,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检讨书,多次劝告不听的可停水停电处理。

 

第三章 相邻关系

 

第二十一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居委会安排,发扬共产主义风格

 

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三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严格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按村、镇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二十四条 居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

 

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全社区居委会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七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

 

第二十八条 自觉做至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第二十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  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三十一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三十二条 对父母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章 居民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本村原籍居民死亡补贴每户人民币1000元,居民小组对本组原籍居民死亡每户不超出社区居委会的补贴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村原籍居民学生考入重点大学给予适当的补助,考入重点中学(含初中、高中、中专等)及“三管班”不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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