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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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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12: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住房报建管理补充规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3〕283号)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引导农村居民住房报建、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发挥了主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农村居民报建积极性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帮助农村居民熟悉报建审批过程,完善规划建设监管职能,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充实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结合我市撤镇设区发展需要,市规划、住建部门要抓紧充实各辖区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确保各辖区规划所至少配有4名在编人员(规划、住建至少各2名),进一步完善业务人员配置。规划所由上级职能部门垂直管理,辖区政府进行指导,采用合署办公、共同履行职责方式,逐步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为农村居民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服务,并协助上级部门及辖区政府做好报建审批、图纸审查、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等一系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规划建设协管员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

  (一)各辖区应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文件要求,配齐专职规划建设协管员。确保每个村(居)委会有1名协管员,村域范围较大的村(居)委会,可酌情增配1-2名,具体人数由辖区政府确定。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与辖区政府签订聘用合同(年限可参照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间),并报市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协管员需熟悉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住房报建审批程序等相关管理规定;协助辖区政府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监管等工作,坚持动态巡查,建立台账,及时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告知属地村(居)委会,并报告辖区政府、执法大队及国土、规划部门。村镇规划建设监管由辖区政府负总责,辖区政府应充分发挥协管员及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成立联合执法工作组,及时制止、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

  三、进一步简化新分宅基地确权和农村居民住房报建手续,为农村居民报建提供便利

  (一)新分宅基地的确权

  1.新宅基地申请。农村居民(户)因子女婚嫁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利用原住宅周边空闲土地新分宅基地(不含耕地、林地)建房,且应符合《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三府〔2006〕114号)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对已明确纳入整体改造范围的村庄,3年内尚未启动安置区建设的,可允许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

  2.新宅基地确权。农村居民申请新宅基地确权时,应提供材料包括:农村宅基地权属登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户口簿、拟分户居民身份证(需与原户主有直系关系且满足分户条件)等,此外其确权流程按照《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流程(2014版)通知》(三府办〔2014〕41号)执行。

  (二)报建审批

  1.农村居民递交报建申请。申报材料应包括:私宅建设报审表、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所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宗地坐标册等。

  2.实地勘察核实情况。规划所自受理报建申请3个工作日内,派专员到现场勘察,并填报现场勘察表。不具备建设条件的,予以退件。

  3.提供规范设计图纸。农村居民可选择市规划局推荐的设计图集,或委托市政府指定的三亚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设计图纸。受委托的设计院应于3个工作日内委派专员到现场踏勘,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成果。

  4.审查图纸核发审批意见。

  规划所对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备案证》。图纸审查前,申报人需提供建筑、结构、水、电施工图和项目主要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三亚市村镇工程施工许可备案登记表》,如房屋由施工企业承建,应提供施工合同。

  (三)放(验)线、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

  1.房屋放(验)线。房屋基础开挖前,村(居)委会通知规划所、国土所在2个工作日内到场检验。

  2.施工监督。房屋施工过程,由规划所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和技术指导。

  3.房屋竣工验收及房产办理。房屋竣工后由村(居)委会通知规划所在2个工作日内到场对房屋进行验收核实。验收合格的, 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存在违章行为的,移交辖区执法大队查处。

  4.建房专项奖励。建房户完成上述程序后,可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辖区政府申请建房专项奖励。

  (四)户籍分户

  对新分宅基地并依法报建的房屋,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农村居民(建房户)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农村居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四、细化补贴和奖励措施,引导农村居民报建

  政府对农村居民建房涉及的相关费用,分别进行补贴、减免,对依法报建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给予专项奖励。具体包括: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和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宗地坐标测量费由国土所按季度汇总,建房图纸设计费和房屋测量费由规划所按季度汇总,分别报辖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将其作为建房户财政补贴;辖区政府先按年度与测绘、图纸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将上述两项费用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测量费(含房屋基底和房屋面积测量)、房屋产权证工本费及档案保管费等。

  (三)对依法报建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建房户专项奖励费用支出,由辖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将该费用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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