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区民主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自治管理机制,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建设,倡导并树立崇尚科学,扶正祛邪,文明礼让,团结和睦的居民良好形象,共同建设一个富裕文明和谐的下洋田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居规民约》,经居民户代表通过之日起生效,望居民群众共同遵守。
第一条 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响应政府号召,认真履行公民义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社区内原籍居民、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进行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与管理。
第二条 坚持民主管理,社区的重大决策(即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使用、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决定的事项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居民无权更改,全体社区成员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三条 建立居务公开制度。对每季度财务收支账目、居委会经济收入和社区服务事项执行情况、救灾、救济物资发放情况,以及居民利益有关事项,及时张榜公布。
第四条 居民新建房屋要向有关部门报建,不得扩占、不得超高。拆旧翻新,须经居委会批准统一规划,不准擅自动工,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第五条 对不配合与支持居委会日常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居委会不给予服务与帮助。
第六条 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不得在家中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得排放各种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超过规定时间或规定标准的噪声,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不得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见义勇为,同一切坏人坏事和不良行为做斗争。
第七条 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和参加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不看反动、淫秽书刊、录像等,不参与赌博、不吸毒,不做伤风败俗之事,不参加邪教组织及活动。
第八条 自觉遵守三亚市市民公约,搞好公共卫生和市容整洁。不随地丢弃垃圾、秽物,不得随意堆杂物、高空抛物;不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装修垃圾碎片及时清理,生活垃圾按指定地点堆放。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不乱搭乱建,不擅自占用公共场所,不在公共区域摆摊设点。不得侵占公共绿地、毁坏绿化。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为净化、美化、绿化城市作贡献。
第九条 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家庭卫生,屋里屋外经常打扫清洁,不随地吐痰、槟榔水、乱丢废纸、烟蒂、果皮、塑料袋等其它废弃物。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楼前楼后及走廊过道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第十条 临街巷居住的居民和铺面经营者要做好门前“三包”,居民群众要自觉缴纳卫生清运费。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下洋田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社区居民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没有落实计划生育措施的居民,居委会不为其服务及不得享受社区的各种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自觉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第十三条 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反对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和虐待妇女儿童的思想行为,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男女平等的文明进步观念。
第十四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五条 讲究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婆媳妯娌,互谦互让,互敬互爱,团结互助。反对虐待老人小孩,反对不赡养老人、遗弃小孩等错误行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打骂妻子,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十八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居民群众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处理,不能自行调解处理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的,必须承担医疗费用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做好居民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以及流动人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暂住人员在我社区暂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要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流动人口必须持有“三证”即身份证、暂住证、婚育证。暂住证期满的暂住人员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户出租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方能出租房屋。
(二)出租人、出借人不能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和借用人。
(三)对于租房的流动人口的退房和入住,应及时向居委会汇报并提供入住的流动人员的“三证”。
(四)出租户应积极主动配合,居委会工作人员对租住该房屋的流动人员展开登记工作;
违反上述情况的出租房东,居委会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出租户出租房屋达到征收个人房租税要求,应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税,否则居委会对房东及租住该房屋的流动人员不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等,按《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规定适当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员应遵守下列情况:
(一)及时向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要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三)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落实计划生育相关措施。
违反上述情况的流动人口,居委会并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