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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社区便民服务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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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17:17

一、服务站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二、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1.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故意不理或随意退件的。

2.受理事项时不能一次性告知所需的资料造成办事群众多次往返的。

3.对办理证照和交纳规费手续齐全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互相扯皮推诿的。

4.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群众办事时限延误或损失的。

5.不给好处不办事,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

6.工作态度生硬、态度粗暴,损害中心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对收取的规费擅自减免,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的。

8.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强行要求群众搭车收费的行为。

9.受到投诉,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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