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试行市县干部
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
优先晋级评为“好”的市县干部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压实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体责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的组织保障。
《办法》指出,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国家和我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目标、重要领域、重大任务、重点内容以及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三农”发展的关键问题及瓶颈问题开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组织保障等6个一级指标。对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相关指标有统计部门数据或者已列入全省统一考核及专项考核的,可直接采信相关统计数据或者考核结果。在2020年脱贫攻坚期内,对国家贫困县(含已摘帽县)只开展脱贫攻坚考核。
《办法》明确,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绩考核实行千分制,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对评为“好”等次的市县,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在涉农项目用地用海指标、资金、人才等政策安排上给予倾斜,有关领导干部符合公务员职级晋升条件的优先晋升。对评为“一般”等次并排名后两位的市县,由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连续2年实绩考核评为“一般”等次并排名后三位的市县,由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办法》规定,每年年底,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初印发的考评方案,对市县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成效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初步考评结果分别报各考核责任部门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