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居委会职工的行为,加强居委会制度管理的约束力,有效提高单位用工效益,根据国家、海南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居委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居委会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我居委会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设专人负责;专人按时对各单位考勤记录进行检查、统计,并作为薪酬发放依据之一,同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四条 出勤解释。
按时出勤,上午在8:00之前(含)――12:00(含)出勤,下午在15:00之前(含)――18:00(含)出勤。
迟到,上午在8:00时后出勤,下午15:00时后出勤,无有效说明文件。
早退,上午在12:00时之前下班,下午在18:00时之前下班,无有效说明文件。
旷工,包括不出勤且没有任何请假说明的,当天出勤迟到达1小时及以上的,其他没有被证实的出勤记录。
请假,因公、因私不能按时出勤,经有审批权限的单位或个人批准,且有相关证实记录的情形。
第五条 考勤管理制度分为总则,工作时间,请假,扣款,审批权限,考勤统计,附则等八个章节。
第六条 工作时间管理可分为出勤、缺勤;出勤分为按时出勤、迟到、早退,缺勤分为请假、旷工等状况。
第七条 对我居委会员工的考勤统一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来管理,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
第八条 员工因公、私事不能打卡缺勤的,要如实填写《考勤事由说明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交考勤员,否则一律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九条 一个考勤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五次以上含五次)者,将受到我居委会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 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二) 上班或下班未打卡,又未向考勤员补《考勤事由说明单》的;
(三) 其他旷工情形。
第十一条 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
第十二条 请假需事前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遇紧急事件不能事前申请的,需及时告知直接上级。
第十三条 事假
(一) 职工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
(二) 职工请事假,须于请假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提前2天以上办理请假手续。
(三) 特殊情况应先打电话请示或事后出示有关证明,方可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申请须由分管领导及书记审批同意。
(四) 职工请事假1天内--3天的报陈玉运副书记审批,超过3天由谭雄书记批准,事假最小单位为半天。
第十四条 病假
(一)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据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二) 病假3天以上应持有医院休假证明书,如不能提供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2天以内病假须当日请假或电话请假,事后补填《请假审批单》。
(三) 职工请病假1天内-3天的报陈玉运副书记审批,超过3天由谭雄书记批准,事假最小单位为半天。
(四)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继续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五)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因严重疾病或慢性病须住院治疗和长期疗养的,必须提出书面向谭雄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婚假
(一) 员工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有结婚意愿,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并开具相关的证明文件,由谭雄书记审批同意。
(二) 申请婚假的必须是结婚者本人:
1. 符合法定年龄者(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以上),可享受5天婚假(不含节假日);
2. 符合晚婚年龄者(男满25周岁,女满22周岁以上初婚),另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 婚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
第十六条 产假
(一)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三) 怀孕期间,每月给半天时间进行定期检查。
(四) 配偶分娩可给予7天带薪护产假(不含节假日),照常发放工资。
(五)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六) 非婚怀孕不给予产假,按事假计算。
(七) 产后半年内每天有2小时的哺乳假,照常发放工资。
(八) 如有特殊情况,应以工作为主。
第十七条 丧假
(一) 职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应给予假期7天以内。
(二) 其他亲属丧亡可准假1天。
(三) 职工可在事前或事后填写《请假审批单》,由陈玉运副书记审批同意。
(四) 职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五) 丧假期间照常发放工资。
第十八条 职工迟到、早退、旷工者均依下列标准处罚。
(一) 迟到:
1. 迟到30分钟以内,扣发工资10元;
2. 迟到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扣发工资20元;
(二) 早退:每早退一次,扣发工资20元。
(三) 无故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不足3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小时(含)按旷工1天处理。
第十九条 请假程序
(一) 居委会职工请婚假、产假、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
(二) 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提前申请的,可以在休假当天以口头、电话或者委托同事、家属代为请假,事后应及时补请假审批单;
(三)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视为旷工。
(四) 职工请假期届满,续假或虽续假尚未批准而不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外,均按旷工处理;
(五)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
第二十条 各职工的考勤记录作为其月底薪酬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着对职工负责的原则,我居委会必须设专人负责员工考勤,及时记录职工的出勤状况,并在我居委会规定的时限内将本单位考勤汇总,考勤专员。
第二十二条 每月考勤统计起始日为当月26日,截止日为次月25日。
第二十三条 考勤专员负责全体员工的考勤汇总,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规定,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勤统计工作, 并不断完善考勤管理流程和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生效。